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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发生的门(急)诊和在市外生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暂行办法》十九条规定材料到经办机构申领。
  产前检查费由个人全额垫付,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暂行办法》十九条规定材料到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十五、因病情治疗需要,参保职工可转院治疗。经办机构在支付生育医疗待遇时,对同一次分娩、终止妊娠和治疗生育并发症发生在不同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累加计算。
  按照《暂行办法》二十六条规定已预留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和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六、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三)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四)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
  (五)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六)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十七、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并由本人就近选定1家协议服务机构。其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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