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生活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六、符合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七、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方式支付,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八、参保职工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包括产后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瘀、产褥期感染、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和子宫破裂等。
九、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方式支付。
十、前述第七、八、九条所指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另行制定)执行。
十一、参保职工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照《支付标准》执行。
十二、生育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其中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三、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在其选定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部分,协议服务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协议服务机构如实记帐,并在每月10日前填制《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单》和《结算汇总表》,报送生育职工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经办机构接到医疗费用结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并作出准予支付、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
准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协议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