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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参保单位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职工,其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与按《暂行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相关费用,此前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支付。
  新参保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次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从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二)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三)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的,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之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五、参保职工符合《暂行办法》十四条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的90日内,持《暂行办法》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到经办机构申领,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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