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有关单位:
根据《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一、按照《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到其单位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实行“三统三分”,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统一进行管理,费率分别核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分别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监督。
各经办机构可利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的资料,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核定缴费数额,并通知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另行办理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三、《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统一按
《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所缴生育保险费纳入全市统筹。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生育保险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其原有生育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应支付费用,节余部分并入市级统筹基金,用于
《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支出,但不作为上解市级调剂金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