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委条件及权力、义务
第十条 省高技考评会委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宽,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2、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较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参加过本行业、本专业领域或市州、省部级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3、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考评纪律,热心高级技师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省高技考评会委员专家库,按每个工种推荐8-12名人选,经省人事考试院审查同意后,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四年,颁发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印制的聘书。
第十二条 省高技考评会委员推荐人选需填写《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委员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报送省高技考评会办公室。被推荐人选经省人事考试院审批同意后,审批表存省高技考评会办公室和被推荐人档案中各一份。
第十三条 省高技考评会委员因工作调动、专业岗位变动、离退休、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出现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省高技考评会办公室负责及时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十四条 省高技考评会委员的义务和权利:
1、按照省高技考评会的分工安排,尽快熟悉被考评对象的考评材料,了解各方面意见;
2、认真对被考评对象的能力、水平、业绩和论文、成果、获奖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议被考评对象是否具备高级技师的水平;
3、考评结论应实事求是地填写,力求全面、准确,杜绝凭个人感情办事和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4、严守考评工作纪律和秘密,不得向外泄露高技考评会有关考评情况;
5、取得适当劳动报酬。
第四章 考评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省高技考评会委员和考评专业组成员在召开会议前三日内经抽选确定后通知本人。
第十六条 考评委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准时参加考评会议,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考评工作;
2、不向外泄露其他考评委员的姓名、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3、不对外接受有关考评情况的查询;
4、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考评的行为;
5、考评委员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评时,应主动告知并予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