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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病毒性肝炎收治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淄博市病毒性肝炎收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慧晏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淄博市病毒性肝炎收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毒性肝炎的收治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毒性肝炎的收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毒性肝炎收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病毒性肝炎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是病毒性肝炎收治专科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可以设置病毒性肝炎门诊。
  病毒性肝炎收治专科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统称病毒性肝炎收治医疗机构。
  第五条 病毒性肝炎收治医疗机构除具备《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污水消毒、处理设备,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二)具有污物的消毒、毁形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转;
  (三)具有与普通病人分离使用的诊断、治疗器械与设备;
  (四)市传染病收治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 病毒性肝炎收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医务人员通道和病人通道。门诊、病房应当设有独立的卫生间。
  第七条 病毒性肝炎收治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传染病诊疗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遵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建立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以及病人出、入院管理、探视和陪护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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