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长沙市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旧货交易治安管理,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旧货(含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的收购、销售、寄卖、典当等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旧货交易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治安管理宣传、教育和治安防范知识培训;
(二)检查旧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全防范设施的完备、完好情况;
(三)对旧货交易的治安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四)依法查处有关违反旧货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旧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落实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从事旧货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管理条件:
(一)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场地和安全防范设施;
(二)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旧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根据自愿原则加入行业协会,遵守行业协会规定的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从事旧货经营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旧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基本情况、字号、经营范围、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