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长政函[2005]1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今年夏秋季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几起由食品和饮用水卫生问题所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尤其是学校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稳定局面,现就做好我市以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为主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大卫生观念,从维护广大人民健康权益和社会稳定出发,充分认识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食品、饮用水管理。要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小型餐饮业卫生整治成果,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合作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食品、生活饮用水管理的领导,保证卫生监督和疫情处理经费投入,发生较大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疫情后,应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卫生的管理,组织开展卫生大检查,全面落实学校饮用水安全、食品卫生等防病措施。公用事业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管理。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的监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配合建设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建筑工地、学校饮食饮水卫生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工商、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无证饮食摊担和占道经营、夜宵摊点等的取缔和整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防病知识的宣传。各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食品、生活饮用水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