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芙蓉区朝阳
二村整治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5]42号)
为建设好长沙市芙蓉区朝阳二村整治改造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8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34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芙蓉区朝阳二村车站路以西,朝阳路以东,解放路以南,人民路以北范围内涉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128207.2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以及界址以长沙山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050001、20050326、20050327、20050328、20050329、20050331、20050332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