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长沙
铬盐厂三汊矶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5]43号)
为认真实施长沙市42万吨铬渣治理工程,切实保护湘江生态环境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8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长沙铬盐厂三汊矶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长国用〔2004〕第010997号土地使用证,面积112051.50平方米;长国用〔2004〕第023115号土地使用证,面积1497.30平方米),共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13548.8平方米。具体地块及界址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2004年7月20日勘测定界的测绘图纸和界址点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