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0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通知所指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按国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纳入分离移交范围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即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是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岗位上,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离退休的教师。
(三)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从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手续的教师,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
(四)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是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
二、教师待遇标准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其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按地方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确定。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含学校移交后仍留在企业的离退休教师),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离退休金或养老金统筹标准确定离退休待遇。其中: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在本人原离退休金标准的基础上,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重新核定离退休金标准;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参照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按在职人员进行工资套改后,再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比例,重新计算离退休金标准。
三、解决教师待遇的资金渠道
(一)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离退休教师仍然留在企业的,待遇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待遇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