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除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外,县乡政府不准再借新债或变相借债。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经常性支出;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积极化解旧的债务。要抓紧对县、乡政府债务进行清理核实,摸清底数,扎死旧债。在此基础上,按照债务性质分类制定偿还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偿还。对于扶贫、教育、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形成的债务,要通过降息还债或停息还本,财政分年度安排有关专项事业费用于还债等鼓励性措施,帮助欠债单位逐步消化所欠债务。对于个人借款,特别是领导干部借款形成的债务,要认真进行清偿。个人借款用于私人性开支的,要限期依法进行追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的,要在严格审核并公示确认的基础上,根据借款用途及性质,重新界定债务主体,属于政府性债务的,应纳入同级政府的债务偿还计划,逐步予以清偿。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树立还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偿还债务作为考核县乡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县乡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于工作失误或搞“政绩”造成的债务,要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债务借、用、还管理机制,明确偿债主体和还债责任,实行谁借款谁还款,谁担保谁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监控机制,建立完善还债财政准备金制度,有效控制和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六)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政府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县乡领导任职及理财绩效综合评价考核体系与激励约束机制,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实绩列为县乡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的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县乡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县、乡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各县、乡缓解财政困难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效;加强调查研究和人员培训工作,积极研究有关政策和对策,指导、督促县乡政府和领导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努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