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5]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规范公共投入和公共支出行为,整合政府资源,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构筑财政体制新平台,开辟城市多元化融资渠道,推进部门预算,从制度上减少配置不均的现象,体现公平利益和提高公共资产管理积极性,实现公共资产规范管理及保值和有效利用,满足公共职能的充分履行,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按照“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资产,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向社会提供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占用的资产和政府投资建造并已竣工结算的公用(公益)性设施以及政府控制的无形资产、其他公共资产的统称,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综合性资产以及政府的各类投资基金和城市资源。
第三条 全市公共资产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必须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并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
第五条 严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程序。资产处置(含闲置、报废资产)必须依法公开进行。
第二章 对市直公共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和有效经营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而纯办公性使用的动产、不动产或政府投资建造的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非盈利性公用(公益)设施。
(一)对财政拨入资金形成的不动产,授权市机关事务局持有(不含军事、教育用资产),由市机关事务局在资产使用期行使物权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和有效利用。
(二)对财政拨入资金形成的动产,包括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指为提供公共产品而配置的具有特殊使用性能,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设备;一般设备指为提供公共产品而配置的数量较多、通用性强、可调剂划拨性大的设备),由各主管部门监管,产权单位应到市财政局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