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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取缔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
取缔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通告
(长政发[2005]41号)


  为维护市区正常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禁止和取缔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牌、无证的正三轮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依法给予罚款、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
  二、严禁正三轮摩托车在市区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违者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车辆运行,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本市户籍原驾驶机动正三轮摩托车的下肢残疾人车主,可持残疾人证到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地点以现有正三轮摩托车每人置换一台新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
  四、依法扣留的正三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统一处置;所置换的正三轮摩托车由各区区政府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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