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依照
《渔业法》、《
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五)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的基本用途。
(六)对适于养殖的水域,应确定养殖使用功能。但对已颁布的航道、汇洪通道、港口、军事重地及水生动物产卵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政府明确规定不能养殖的区域、管辖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区域,一律不发养殖证。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时,发证机关可终止该水域的养殖使用,对该水域的养殖户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七)建立水产种苗生产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基地等,必须先领取养殖证。
五、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实施
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且直接关系到渔(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各级要加强领导,确保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顺利推进。
(一)成立领导班子。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渔业、国土资源、规划、水利、交通、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明确职责。把实施养殖证制度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全面部署和发动,并落实好经费、人员,以确保养殖证制度的顺利实施;渔业主管部门是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具体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利、交通、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养殖证发放工作。
(三)建立考核奖惩机制。要把养殖证发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对在养殖证发放工作中进展快、质量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及时沟通信息,搞好信息反馈。要建立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情况和进度月报制度,要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随时掌握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加强管理,明确持证人权利与义务。养殖证是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持证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技术服务。同时,持证人应严格按照养殖证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从事生产活动,科学投饵、用药,严厉打击使用违禁物品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