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规范,做好水产养殖规划编制
科学的养殖规划,是实现水产养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对辖区内水域的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绘制养殖水面现状分布图,在此基础上,搞好养殖规划的编制。
(一)要根据规划区域内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养殖规划布局。养殖规划应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航运规划,百里水产走廊规划的要求。原则上应先规划后发证;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规划工作可与养殖证发放工作同时进行。
(二)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将适于养殖的水域确定养殖使用功能。要保障专业养殖渔民和专业捕捞渔民转产维持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
(三)要妥善处理好水产养殖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开发与保护相结合。水产养殖生产应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使养殖水域发挥最佳效益。
(四)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水产养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养殖规划在区、县(市)级养殖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四、严格程序,积极推进养殖证发放工作
(一)养殖证发放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工作。核发养殖证时,要在尊重养殖现状前提下,优先考虑当地捕捞渔民转产或因水域滩涂功能调整而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民以及传统养殖生产者。
(二)要严格发证程序。以
《渔业法》、《
行政许可法》为依据,申领、核发养殖证的行政许可具体程序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养殖证的受理、审核、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和登记造册归档。对有争议的水域滩涂,争议解决前暂缓发证。
(三)全民所有的水域依照
《渔业法》和《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养殖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