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长政办发[2005]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
《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市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和《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通知》(湘农业发〔2003〕24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及管理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施养殖证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养殖证制度是我国渔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养殖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是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规范养殖生产活动,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渔业产业升级换代的需要;也是妥善处理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引导和指导渔业结构调整,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实施养殖证制度的目的、意义,提高广大渔(农)民和养殖生产单位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明确目标,加快实施养殖证制度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渔(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建立科学、合理、有序、高效的现代渔业管理制度为总目标,通过稳定和完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进一步推进渔业结构的调整,提升水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切实维护渔(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凡在养殖规划确定的养殖水域、滩涂中从事水产养殖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为此,各地要本着“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按照“摸底排查、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个落实”的要求,加快实施养殖证制度的步伐。各区、县(市)政府要在认真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出台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具体办法。2005年12月底前,要完成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水域滩涂的发证率达到60%以上;力争在2006年底前,完成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