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
2005至2006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5]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业:
根据我市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支出水平、就业状况与就业人口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以及2005年居民消费品价格水平预测,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05至2006年度我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县(市)为440元,我市城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县(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
此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