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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2、推行重要商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主办单位、经销企业、超市商场要与供货厂家、产地签订挂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进一步完善经营企业对肉类、蔬菜等农副产品、鲜活产品和散装食品实施协议准入制度;积极支持经销食品、粮食、汽配、化妆品等重要商品的专业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和实施协议准入制度。通过协议准入制度,规范商品进货渠道,从源头上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3、建立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经营者对查验和各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要果断停止销售,下柜退市。对已售出的不合格商品,要及时在经营场所或相关媒体上公告予以召回。
  4、建立健全商品质量销售责任制度。经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商品保管维护、质量承诺、售后服务、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措施,强化经营者商品质量销售责任。市场开办者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市场管理责任。
  (二)完善质量监管执法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一是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依托“经济户口”,坚持监管重心下移,认真开展定期或不定期重点检查和经常性巡查,强化日常监管。二是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的商品为重点,依法开展商品质量抽样检测。抽样检测要依法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三是建立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要建立市和区、县(市)两级商品质量公示体系,根据商品质量检查、抽样检测及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整合、分析、归纳,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市场商品质量状况有关信息,及时向经营者、消费者进行市场预警或消费警示。四是强化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对检查、抽样检测中发现的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在采取责令停止销售、调查处理等措施的同时,坚决清除出市场;对不能提供生产合法销售资格和质量证明标识不符合规定等违法性质较轻,且不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商品,在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的同时,要求其限期改正。要把销售者发现不合格商品主动退市和执法机关强制退市结合起来,注意退市与再次入市的衔接,建立退市商品报告制度和重新上市通报制度,防止不合格商品改头换面二次进入市场。
  (三)推行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依据是否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等情况,将经营者区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对守信经营者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和查实有关投诉举报外,免予日常检查,符合年检免检条件的,批准其年检免检;对警示经营者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在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时进行重点审查,加大对其经营商品的监测力度;对失信经营者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行为依法进行限制;对严重失信经营者建立淘汰机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网络等媒体予以公示。
  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推动、规范、监督和服务作用,各经营企业要发挥自律、共建、共享、配合作用,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的采集、许可、分级、公布以及信用服务、失信惩戒等监管制度和自律制度。各经营企业要强化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大技术投入力度,积极参与建网联网,为建立和完善信誉体系和食品安全体系努力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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