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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意见

(市工商局 2005年6月6日)


  为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8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商品流通领域坚持“全面监管、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强化行政监管与开展行政指导相结合,努力营造安全消费的环境。
  二、基本目标
  通过一段时期的不懈努力,使商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安全消费的信心明显提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经营者自律意识和诚信观念得到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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