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专用储存仓库,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⑷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兼)职押运员。
⑸有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⑹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颁证的安监部门考核合格。仓库保管、装卸、搬运、押运、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颁证的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销售人员、其他岗位人员应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
⑻按照下列标准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3万元;500—1000万元的6万元;1000—3000万元的1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12万元。
⑼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⑽有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⑾有具备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主要负责人或销售人员熟悉烟花爆竹安全基本知识和保管燃放常识,并经颁证的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⑵专店或专柜应由专人负责销售,专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少于2米,严禁离店经营。
⑶专店存放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30件,单位重量不超过40公斤;专柜存放药量不得超过专店药量的1/3。
⑷销售地点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地或设施,10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⑸按照下列标准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常年销售单位缴纳1000元至2000元,临时销售单位缴纳500元。
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四、发证要求: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申请领取销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⑴销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⑷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⑸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⑹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
⑺安监部门对经营场所现场审查意见;
⑻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的复印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