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打非整治阶段。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查证打非工作。对无证经营的销售单位和个人,一律按非法经营查处;对已申报登记,但无法满足安全条件未能取证的经营单位,一律实行限期停业整顿,经限期停业整顿仍然无法满足安全条件的,一律依法取缔。
三、强化监管,整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秩序
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大事,各级安监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建执法队伍,集中开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全面清理整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彻底根治乱运输、乱储存、乱销售的“三乱”现象。
附件: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办证须知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办证须知
一、发证范围: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单位以及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销售点,必须依法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原已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重新办证。
二、发证机关: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省级以上批发经营公司、进出口经营公司、省外销售批发经营公司、仓储公司,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在市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三、发证条件: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
⑵经工商部门预核准或工商注册,从业人员在12人(含12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