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是符合省文明街道(路)评选条件的城市商业街道和实行区段管理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均有资格申报省文明街道(路)。
(四)凡是符合省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条件,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风景名胜区或AAA级以上(含AAA级)的旅游区(点),均有资格申报省文明风景旅游区。
(五)凡是符合省文明家庭评选条件的家庭,均有资格申报省文明家庭。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具备申报资格的社区(小区)可自愿向所在市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申请,然后向省文明办申报。
(二)具备申报资格的窗口单位可自愿向所在市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然后向省文明办申报。
(三)具备申报资格的商业街道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路段由所在市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文明办申报。
(四)具备申报资格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可自愿向所在市州文明办和建设、旅游部门申请,然后向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申报。
(五)具备申报资格的家庭由所在市州“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省“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考核、评选程序:
(一)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由省文明办会同各市州文明办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文明风景旅游区由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会同各市州文明办和建设、旅游部门进行考核;文明家庭由省“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
(二)各市州推荐的窗口单位要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窗口单位要征求所在市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意见。
(三)申报的社区(小区)、窗口单位、街道(路)、风景旅游区、家庭经考核后,由省文明办汇总,提出建议名单报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报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社区(小区)、窗口单位、街道(路)、风景旅游区、家庭,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湖南省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街道(路),由省文明办会同市州文明办以及有关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文明风景旅游区由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会同市州文明办和建设、旅游部门负责管理。文明家庭由省“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