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安秩序优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健全,连续两年以上无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有安全感;群防群治体系完善,居民治安防范意识较强;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有力,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计划生育合格率达标。
(四)基础设施完善。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医疗、计划生育、通讯、交通、文体等设施齐备;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充分发挥区内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市民学校、文化场馆和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等设施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五)服务优质规范。服务网络完善,机制健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社会福利和公益服务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较高;志愿者活动形成制度,志愿者服务和群众性互助服务开展广泛;物业管理规范,服务优质。
(六)创建扎实有效。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楼院、文明家庭以及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富有成效;居民整体素质较高,积极参加各项创建活动;驻区单位资源共享、事务共办、文明共建的机制基本形成。
第五条 文明窗口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摆上领导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服务文明优质规范。切实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文明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技能,行业风气和干部职工精神状态良好,形成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制定切实可行的便民措施,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负责制,有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投诉受理机制落实,监督保障措施完善;在行风评议中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四)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计划生育工作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
(五)环境整洁优美。环境清洁,绿化美化,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条 文明街道(路)评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