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刘志华副市长任组长,由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务局等部门组成,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市国土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问题,并在市国土局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是整顿和规范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整顿和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区县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相应组织领导工作机构。
二、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要坚持依法行政,运用经济等手段,以煤、铁、砂石等矿种为重点,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逐步减少固体矿产的开采,关闭小型以下生产规模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对环境污染、浪费资源严重的矿山,确保到2007年底将现有固体矿山数量减少70%。
(二)无证勘查和开采、偷挖盗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基本遏制。
(三)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四)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五)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按照《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本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