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6日)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