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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告2005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报告2005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通知
(渝办发[2005]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的工作要求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掌握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请你们报告2005年依法行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根据《纲要》的精神,《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工作规划》要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每年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情况。
  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是掌握法治政府建设动态、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总结,认真谋划,形成2005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和2006年工作要点的书面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将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2005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形成我市2005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和2006年工作要点的书面材料,向国务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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