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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各级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以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各市州、县市区要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为本区域内精神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承担本区域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监测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资源,建立全省精神疾病监测系统,延伸至社区、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服务机构,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疾病负担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和农村基层在精神疾病防治和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社区(含农村)卫生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精神卫生专(兼)职技术人员,不断提高社区及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将“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防治康复试点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大力推行社区与专科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使精神疾病患者得到更及时、更有效的治疗。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症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对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精神卫生机构资格认定制度。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并加强继续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要进一步加强对精神卫生机构的管理,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提高精神卫生机构医疗服务的能力,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二)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和开发。要有计划地针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至2010年,在职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从事精神卫生临床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必须达到专科或专科以上。开展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效处理的能力。抓好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的精神病学及其相关课程教育,在学时数量、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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