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确定的目标,结合我省的实际,确定我省2004—2010年精神卫生工作目标:
(一)2005年底前完成全省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掌握我省精神疾病流行情况,为制定精神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服务体系和网络,2005年9月份前建立各级精神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
(三)全省精神卫生工作医疗服务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目标: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到40%,2010年达到60%;老年期精神疾病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抑郁症、妇女心理问题识别率2005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发生率2005年降低6%,2010年降低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率2005年达到25%,2010%年达到75%;灾后心理救助服务率2005年达到20%,2010年达到50%;精神疾病肇事率2005年在0.5%以下,2010年在0.2%以下;精神疾病监护率2005年达到70%,2010年达到90%;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80%。
三、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成立各级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协调工作机构由各级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卫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共同组成。协调机构设办公室,负责精神卫生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加大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投入,统筹安排所需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确保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的实现。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单位、团体、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的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疾病而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教育部门要针对青少年精神卫生问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落实预防措施,会同精神卫生救治机构做好精神卫生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卫生工作规划适当安排经费。其他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进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
(三)加强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各新闻媒体及各级精神卫生机构要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各级精神卫生机构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和相关资料,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