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
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省残联2005年7月12日)
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是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一类严重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目前,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明显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率呈明显上升趋势,精神卫生问题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的法规及政策;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精神卫生工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