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在社会上营造一种关注、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农民和农业企业组建、参与协会的积极性。对取得成功经验、作用发挥好的协会,要总结经验。积极培育发展一批有影响力的示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并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带动本地、本行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办理注册登记和有关手续创造条件。引导协会及时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将所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纳入管理。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确实需要成立而又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先进行备案登记,待达到标准后再予以注册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申请刻制印章、进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开立银行帐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和税务登记、领购会费收据和发票等,均只收取工本费。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制订涉农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发展规划和有关农业企业、项目、产品的评选和认定,要广泛征求协会的意见或者邀请协会直接参与。对具备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依法授予进行相关产品检测鉴定的资格。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依法组织举办各种经济技术培训班,提供技术、信息、政策、法律咨询和经营管理策划,统一购销会员的农资和农产品。支持协会依照有关政策创办经济实体。支持协会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支持协会参与应诉,维护会员利益。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五)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分别制定本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扶助措施,并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各级发改委、农办、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科技、科协等部门要在项目开发、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单位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及其所属经济实体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绿色食品开发、科技推广、基地建设等,除协会享受社会团体的有关政策待遇外,都还应享受非公有制经济、农技推广机构的同等政策待遇。要切实减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负担,其涉及的行政性和服务性缴费,要尽量减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要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积极鼓励懂技术、善经营或会流通的农村专业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创办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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