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先贷款,后贴息。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坚持“先贷款,后贴息”的原则,项目单位在申请贷款贴息时,必须向同级经委和财政部门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合同项所涉及的借款借据及实际发生的利息支付清单。
(四)专款专用、注重实效。项目单位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形成当年投资的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五)统筹兼顾、不重复安排。中央及省财政预算内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已安排的贴息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贴息资金。
第五条 财政贴息资金重点使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加快我省企业技术进步的10个重点产业,即烟草及配套、能源、医药、农特产品加工、信息、冶金(有色)、化工、机械制造、建材、造纸等。
对以下项目给予财政贴息:
(一)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高附加值产品项目和替代进口项目。
(二)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四)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对以下项目不予安排财政贴息:
(一)流动资金项目贷款。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贷款。
(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
(四)在贴息期限内的缓建、停建项目贷款。
第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单位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额计算确定。
第七条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财政对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财政贴息资金原则上按一年贷款全额贴息,即6%;一般项目按4%-6%贴息;少数投资额度大,贷款较多的项目,按2%-4%贴息。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省委、省政府特定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贷款经商业性金融机构或政策性银行批准承贷,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