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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大力开展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公墓
  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民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公墓进行清理整顿,在摸清现有公墓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清理整顿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整顿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把握政策界线,依法开展工作。对毁林、占用耕地的非法公墓,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责令其恢复林地,搬迁坟茔,所占林地、耕地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未经批准或虽经审批,但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扩大墓区面积的,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整改。对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责令停止,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不正当营销活动
  当前,我省个别地方的少数公墓单位利用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少数寺庙违反政策法规公开出售骨灰格位,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骨灰存放设施必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不得预售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骨灰存放格位的管理,坚决制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的不正当营销活动。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或变相进行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公墓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的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均不得进行公墓经营活动,对少数寺庙违反规定向社会出售骨灰格位的,民政、宗教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及时制止公墓管理中的各种不正当营销行为,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避免诱发不安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格控制公墓发展,规范全省公墓管理
  在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殡葬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墓的数量、占地面积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所有新建、改扩建的经营性公墓,必须按规定报省民政厅审批。要加强对公墓单位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公墓营销活动,建立健全公墓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公墓规范化建设,引导广大群众改革丧葬习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公墓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建设,规范运营,诚信经营,杜绝暴利,以功能齐全的设施设备和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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