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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同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省红十字会 2005年7月8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精神,推进红十字事业深入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力度
  多年来,我省各级红十字会认真贯彻《红十字会法》,在开展备灾救灾、宣传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以及推动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赠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红十字会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还存在机构不够健全,队伍建设相对落后,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
  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会工作,要把红十字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研究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投入,依法将红十字会的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和有关公益性工作。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筹资,支持省红十字会建立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基金,接受和管理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救灾、救助、救护和发展红十字事业;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给予有关税收优惠;对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要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要将《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纳入“七五”普法教育的总体规划,加强对红十字会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宣传。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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