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省级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挂牌督办,区别情况,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8、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由当地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9、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重点整治湘、资、沅、澧四水干流沿岸及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等重点区域内违反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污染防治有关规定,擅自新上污染严重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超限期久拖不治、已停产整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以及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流域、区域性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
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并确定本地区的整治重点。
三、组织领导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施方案
省建立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协调。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4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案件移送制度
各市州要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加强协调配合等问题。
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