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解决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2、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应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等问题。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一级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要对其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的行政责任。
3、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产、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4、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各级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排放超标的,要按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处罚。
5、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违反《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性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予以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6、大力查处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重点查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和未通过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执行环保“三同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特别是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和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新上建设项目的行为。对再次出现“十八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