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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多渠道增加对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的资金扶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规划指导退耕农户选好发展项目,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和示范户,并在资金上给予适当扶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地区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农牧业龙头企业和原料基地,要在项目安排上给予支持。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具有生产发展能力和产业支撑的退耕农户给予小额信贷支持,在退耕还林工程重点实施区要加大扶贫贷款力度,支持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进一步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龙头企业技术创新步伐,扶持其开发研制新产品,增强后续产业发展后劲。
  (五)退耕还林与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相结合。
  各地区要继续总结推广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经验,通过典型示范、资金扶持等方式大力推广舍饲圈养,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积极引导退耕农户在林间、林下种植优质牧草,提高产草量,增加载畜量。要以棚圈和饲草料基地建设为重点,大力推广普及人工种草、青贮、饲料加工和舍饲育肥技术。要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大力推广科学饲养,切实加强畜疫防治,加快牲畜出栏,使畜牧业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提高畜牧业整体效益,促进农牧民增产、增收。
  三、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制度,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逐级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足额兑现到户,取信于民。要组织开展退耕农户分户普查工作,摸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成果巩固措施和扶持办法,逐村逐户落实,切实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创造条件。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统筹协调退耕还林工程和“五个结合”配套措施有关问题。各级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五个结合”中的具体问题,统筹协调各项支农资金和项目安排。各有关部门在下达相关项目计划时要做到相互通报、密切配合、同步实施;要按照退耕还林工程的总体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好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区各项配套措施。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切实搞好退耕还林后期管理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尤其要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结果必须在政策兑现前在村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毁林、复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林粮间作,不得在退耕还林地内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对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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