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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规范本市郊区都市型工业园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经委、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规范本市郊区都市型工业园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沪经区[2004]602号)


各区(县)经委、规划局、房地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三个集中”的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本市郊区产业布局,推进郊区人口、城镇、产业协调发展,在本市形成以产业基地为龙头、市级以上工业区为支撑、区级重点工业区为配套、郊区都市型工业园(产业街区)为补充的产业布局构架,市经委、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等部门按照“重点突破、加强导向、有序推进”的要求,推进郊区都市型工业园的规划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的城市发展定位和“两个优先”的产业发展战略,制订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海市郊区规划纲要相适应的产业布局规划,根据上海城镇体系中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居民新村(社区)四个层次架构,推进郊区都市型工业园的规划和建设,形成产业和居住相互配套的产业街区,加大产业用地结构调整和存量优化,增加郊区镇村和农民的长期收益来源,加快形成本市郊区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工业集中的格局。
  二、基本原则
  1、整体规划,合理布局。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依托郊区的城、镇、村三级城镇体系,加快郊区都市型工业园建设,进一步完善郊区城市功能,推进郊区城镇、产业、人口协调发展,加快形成与郊区城市功能和城镇布局相匹配的郊区产业发展新格局。
  2、农民入股,租赁为主。郊区都市型工业园是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的集体资产,通过以农民集体资产或以土地为合作条件入股等模式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将农民的土地转化为促进产业发展的厂房资产,吸引中小企业入驻,促进和扩大郊区居民就业,用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和镇村获取稳定的土地和厂房租赁收益,推进农民就业非农化、郊区农民市民化,使郊区居民真正实现“安居乐业”。
  3、优化存量,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调整和优化本市郊区工业园区、规划城镇建设区等现有工业用地,在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总量的条件下,集中建设标准型厂房,吸引目前没有条件和能力进入工业区的中小企业进驻都市型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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