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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的通知

  2.对管道沿线违反《条例》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3.维护好各种突发的管道泄漏事故现场,及时疏散周围的群众。
  (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等规划时,应当将管道及其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纳入规划。
  四、新建的电力、通信线路不得穿越管道的计量站、集储油站、加压站、输油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和装卸场。
  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保护区进行河道工程施工、水利设施建设、农田建设及其他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五、管道企业负责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管道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管道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及时制止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采石、盖房、葬坟、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以及种植竹、木、胡椒等深根植物,堆放大宗物资,排放腐蚀性物质。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管道设施场区外各五十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焚烧秸秆。
  (三)在管道设施上方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四)移动、拆除和损坏输油管道设施以及其他为保护管道设施而设置的标志和标识。
  (五)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掏沙、抛锚、拖锚、炸鱼、挖泥、水下爆破或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
  七、不得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开山、爆破。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进行机械化施工和打孔、打桩等作业,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以外的施工,不得造成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地貌变化。
  九、管道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设施被破坏或者泄漏、着火时,应及时向管道企业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抢修工作。管道企业进行管道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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