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
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的通知
(云政发[2005]123号)
昆明市、曲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现将根据国家《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13号令)制定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面向社会予以通告,并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关于加强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打击危害西南成品油管道运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杜绝安全隐患,确保西南成品油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西南成品油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国家重点工程设施,管道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1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纳入综合治理范畴,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油料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对群众进行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与管道企业共同做好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管道设施属于国家财产,保护其安全是管道沿线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道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
三、管道沿线公安、安全生产、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一)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依法打击管道沿线破坏管道及其设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