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
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5]1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
联合执法行动由省政府统一协调,以市州为单位,由各市州政府具体组织,安监、煤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电力、环保、监察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本辖区内的煤矿进行联合执法。
二、联合执法行动的重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含7月13前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的煤矿、提出申请但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不符合条件未被受理的煤矿以及经审验不予颁证的煤矿)。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并依法处罚: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三、联合执法行动的要求
(一)认真进行清理。各市州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对辖区内的煤矿进行清查,凡属“五整顿”、“四关闭”的煤矿,要在市州、县市区电视台和报纸上予以公布。省煤矿局负责省属煤矿(指原三局五矿)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在湖南电视台和《湖南日报》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