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边远乡镇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收;
(九)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四条 受托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义务;
(四)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
(五)掌握受托范围内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方式、经营收入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接受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的委托,协助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做好有关税收代征工作。
委托代征,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五条 委托代征税收,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并由委托方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代征税收的范围、税率、税款解缴期限、委托期限、委托代征手续费计算方法、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受托方不及时解缴税款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 《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签订后,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收证书》,并向受托方提供代征税收的税收票证、报表、帐册。
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依法代征税收,纳税人不得拒绝。受托方代征税收时,必须向纳税人出示《委托代征税收证书》。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的授权范围行使权力。
第七条 受托方遇有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或者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委托方接到受托方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委托代征手续费,属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由国税机关列入部门预算;属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代征工作的人员业务经费支出。
第九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受托方进行代征业务、税收票证等知识的辅导、培训,并安排专人加强对受托方代征税款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