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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5]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零散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散税收委托代征,是指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由本机关负责征收的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以下同)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征收的活动。
  委托代征的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称为委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受托代征的单位称为受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受托方)。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一)在集贸市场、农村、城郊等地区从事牲猪屠宰、砖瓦砂石、竹木制品、初级矿产品以及类似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三)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四)房屋租赁、转让过程中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收;
  (五)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及人才交流过程中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
  (六)从事建筑施工或者房屋装修业务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
  (七)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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