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拍卖现场保卫制度。
(1)拍卖行应当于公告拍卖前5日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交拍卖意向书、拍卖物品清单及拍卖现场保卫工作的方案等。公安分、县局应当按照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治安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2)拍卖行提交的拍卖意向书应当包括:举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信方式、举办地具体地址、场地面积、可容纳人员数、现场人员紧急疏散通道情况、举办活动的具体时间进展表、预期参加人员数、员工和治保人员的分工责任区、对拍卖活动可能引发的不稳定苗子和应对措施,以及是否需要警方支援和指导、支援和指导警力数等内容。拍卖行应当制订对断电、爆炸、遭抢劫等紧急情况的应对处置预案。
(3)拍卖行应当视情组织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做好现场保卫工作。对具有一定规模或者有可能引起骚乱的拍卖活动,应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派员负责指导拍卖现场的保卫工作。
(4)有条件的拍卖行在拍卖厅、拍卖物品提货处等区域应当安装监控录象设备,并保持设备完好有效,确保在必要时能提供相关的视听资料。
(三)治安责任人制度
拍卖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审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2、检查治安防范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本单位的治安状况,配合公安机关对本单位进行治安检查;
4、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5、发现治安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治安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得因承包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承包经营人在承包期间,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治安防范责任。
三、坚持“三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对行业内发生的各类案件要做到“三不放过”:即发案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发案单位不接受经验教训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发现拍卖行有违法行为的,应如实填写《治安检查情况记录簿》,并由属地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