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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拍卖行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级治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拍卖行的治安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时,民警应当持有警官证并出示由市局统一制发的治安检查证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检查信息应当及时录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治安部门要通过治安检查,督促拍卖行严格执行如下各项规章制度:
  (一)有关禁拍规定
  拍卖行不得接受下列物品的委托拍卖: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包括执法部门委托和司法委托拍卖的财产);
  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委托人无处置权的物品和财产权利;
  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二)相关管理制度
  拍卖行应当落实下列管理制度:
  1、凭证登记制度。
  拍卖行对单位委托拍卖物品时出具的单位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委托出具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时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应当进行核对;对委托拍卖的单位名称和委托人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号码,以及拍卖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新旧程度、委托书编号等,应当按照本市统一拍卖委托合同逐项如实登记。
  2、查验核对制度。
  (1)拍卖前,拍卖行应当查验核对委托人的有关证明和拍卖物品,做到“三清四核对”。即:看清证明是否有效,问清拍卖物品来源,写清委托登记项目;核对身份证明与委托人是否相符,核对拍卖物品名称、数量是否相符,核对拍卖物是否属公安机关协查物品,核对拍卖物是否属禁止流通的违禁物品或者按有关规定需要定向拍卖的物品。
  (2)拍卖结束后,当买受人领取买受物品时,拍卖行应当查验核对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款凭证和买受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领取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买受物品,并做好登记,防止冒领。
  3、物品保管制度。
  (1)拍卖行设置的物品保管设施要牢固安全,有相应防盗报警装置。库房保管员对出入库(箱、柜)的物品应当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2)金银手饰、珠宝、文物、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存入保险箱、柜,并实行“双人双锁”和昼夜值班制度,严加保管。
  4、情况报告制度。
  (1)拍卖行在承接委托业务时,发现有公安机关协查物品、禁止流通的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隐瞒、包庇。
  (2)拍卖行对接受委托拍卖的物品,遇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追、吊赃物或提取证据时,应当验看执法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和有关法律文书后如实提供;对发生财物被盗等案件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辖区治安管理部门查找原因,堵塞不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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