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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拍卖行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拍卖
行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和国家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本市公安机关停止对拍卖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年度审验证工作,但仍将拍卖行业作为特种行业列管。同时,针对近期本市拍卖行业中出现的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阻拦和威胁其他竞买人正常竞拍、恶意抗拒履行拍卖合同等垄断竞买市场、扰乱拍卖秩序,以及结伙寻衅滋事、导致拍卖会被迫中止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业治安管理,有效防止取消行政审批后管理上出现“真空”现象,切实维护拍卖行业经营秩序,市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拍卖行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本市拍卖行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业治安管理,有效防止取消行政审批后管理上出现“真空”现象,切实维护拍卖行业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明确分级监管要求,落实监管工作职责
  市局治安总队要加强对各级治安部门开展拍卖行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因跨区域拍卖等引发的问题。各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对辖区内拍卖行的治安管理工作。对地处偏远的拍卖行,分、县局可以指定属地派出所进行管理,但应当对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和业绩考核。公安机关对拍卖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督促拍卖行建立、健全拍品保管等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检查对有关禁拍物品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维护拍卖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日常治安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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