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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液态奶生产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液态奶生产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陕政发[2005]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一个时期,一些企业为方便调剂生产,普遍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甚至还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奶业健康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液态奶生产,省政府决定自发文之日起至2006年1月20日对我省液态奶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专项整治。现将开展本次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液态奶标准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对优质液态奶的需要,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
  二、实行生产备案制度。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见附件),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补办备案手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尽快摸清我省液态奶生产企业情况,掌握企业使用复原乳进行液态奶生产的状况,在10月15日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局。同时,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指导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企业巡查工作,核实企业备案情况,加大对液态奶生产企业、尤其是在生产中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对瞒报虚报信息的企业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促其尽快整改。
  三、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为便于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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