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搞好基层供销社网点建设规划。县、乡镇政府要把基层供销社网点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供销社经营网点建设用地,并在办理规划时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小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社的土地、房产、经营网点、设施等,要认真执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保持供销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尊重供销社的特殊性。各级供销社的资产属集体所有,不得借改革改制之机,强行将基层供销社一卖了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平调、挪用供销社的资产。
(二)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基层供销社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的精神,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发展,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各级财政、金融、农业、科技部门对基层供销社在开展信息、技术、产品认证、市场营销服务、会员培训,兴办仓储设施、加工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无公害基地、农产品市场,农业产业化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及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等要重点予以扶持,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各级税务部门要对基层供销社及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专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站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层供销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在符合税法规定范围内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基层供销社及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基层供销社及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社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花卉苗木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临时用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形式予以解决。基层供销社农产品初级加工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三)加强指导和服务,推进改革和建设步伐。县级供销社是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社,是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供销社的网点调整、设施建设、资产开发等工作的统一管理,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要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民主选举,让懂经营、会管理、开拓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农民社员参与基层供销社管理。省、市供销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供销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服务,认真研究和解决基层供销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和推进基层供销社的改革和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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