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实施“寄宿制工程”时,凡涉及项目立项、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设计、施工组织等程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由县级“两基”攻坚办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寄宿制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鼓励有关单位大力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当地标准下限的50%收取;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各地减免收费的情况将作为其获得国家“两基”攻坚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要切实加大对“寄宿制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基础工作,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各地要督促和帮助项目学校提前做好前期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校园内部建设规划,做好地质勘查、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也要有明确的建设方案,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要根据校园内部现有建设情况、地质特征以及学校规模等情况,认真论证,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功能,同时要规划相应的配套设备,严格按照便于稽查和审计的原则及建设管理规范,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施工,做好项目建成后教学用房、后勤用房的调整改造工作,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寄宿制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新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寄宿制学校安全和正常运转。要建立政府和教育系统双线目标责任,举办寄宿制学校校长培训班,2005年至2007年,对项目学校校长进行一轮全面培训,由省“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县寄宿制学校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本行政区域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要为寄宿制学校选拔任用事业心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校长,建立激励机制,调配具有强烈责任心的教师到寄宿制学校任教。要统筹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定期采取“拉网式”方式对寄宿制学校开展以“防破坏、防火灾、防事故、防爆炸、防垮(坍)塌、防中毒”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排查,做到县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校、校不漏房,不留“死角”。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教育督导部门在督导检查“两基”工作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时,要把寄宿制学校的管理与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寄宿制工程”项目学校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作为头等大事。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和卫生管理制度,做到凡是有学生在校,就要有教师管理和保护。要根据寄宿制学校特点,相应增加教职工编制,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加强校园内部安全检查。校长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校舍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保证在各种应急情况下都有教师负责疏导、保护和管理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