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
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8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
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为加强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我省“两基”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寄宿制工程”,确保我省“两基”攻坚目标如期实现
经省政府审定,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核复的我省“两基”攻坚计划和“寄宿制工程”规划,是工程实施的基本依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将寄宿制学校建设列入本地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要按照“县为单位、镇为基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的原则进行建设,将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和其他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调整结合起来,避免教育资源浪费和地质灾害。要坚决防止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变更建设内容的现象发生。
因移民搬迁、村镇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重大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寄宿制工程”规划的,必须由县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请示,经省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复后方可调整。
二、减免“寄宿制工程”建设收费,降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成本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防止出现中央增加投入而地方减少支出的情况。要把降低“寄宿制工程”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尽量减免各项建设收费,确保中央专项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